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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土地流转机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4)

时间:2013-01-09 来源:无忧教育网 编辑:叶子 点击:

建立土地流转机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4)
买卖,但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土地所有权的转移是经常发生的。如城市的发展,铁路、公路的修造,各类经济开发区的辟建等,都

    要向集体征用土地。因此,必须明确土地的集体所有性质,最终所有权归国家,从而禁止任何形式的私有。凡农地变非农地,国家必须给予严格限制。要由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先行征地变成国有土地,再由国家向用地单位办理出让手续;农村土地市场的开放与土地的流转主要是指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是指二级土地市场。

    (9)土地有偿转让不违背土地公有性质。中共中央1993年11号文件指出:“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经发包方同意,允许土地的使用权有偿转让。”这就明确了农户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有偿转让。依据马克思的地租理论,转让土地的农户获得的是一种级差地租,即对土地长期投入的一种回报。土地有偿转让的经济价值部分归个人所有与坚持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性质并不矛盾。农民转让的是土地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转让土地的农户获得的并非整个土地的价值,它是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在流动,目的在于更合理地配置资源,而不是买卖土地,获取利润。

    (3)明确土地流转与承包责任制的关系。实行土地流转,规模经营,是在具备一定条件下对承包责任制的积极推进。因为它不是简单的归大堆走老路,而是在市场经济导向下,向农业专业化、集约化、现代化过渡的一种新的经营方式。

    (4)土地流转与适度规模经营。土地流转是实现农业规模经营的需要,而农业的适度规模经营是农村经济新的生长点。但是“适度”就土地而言是一个动态的概念。一个独立经营体.到底以多大规模为好,取决于经营者素质、机械化水平、社会化服务水平及其他外部条件。因此,土地流转必须根据各地实际状况和农民的意愿实行。

    2.有关建立土地流转机制的实践探索

    显然,土地合理流转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而留着土地作为保值、保险手段又是农民的普遍心态,两者都是客观存在的,只有找到一个两者兼得的结合点,土地流转才能顺利进行。在一些非农产业发达,人口矛盾突出的郊区,出自分工分业的需要,农户间自发地进行了上地租转。它以互惠互利为前提、对象自找,形式自挑,期限自定,租价自议。那么,我们如何在一个更广大的范围内实现土地流转,使之纳入法制化、有序化的轨道,建立起灵活、合理的土地流转机制呢?总结各地经验.特别是经过对北票市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情况的考查,可归纳为以下4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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