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银行信贷信托业务与政府投资业务分设机构管理谷群
建设银行由过去“两管三办一监督”,到现在经办十项主要业务,同时进行财政监督和信用服务,是随着我国基本建设事业的发展和国家对投资管理工作的加强而不断充实和完善的。由于政府交办的投资业务与商业性信贷信托等业务的资金来源渠道并不相同;拨款无偿与贷款有偿的管理内容和方法应有区别;财政和银行也需政企分开,简政放权;金融体制需要增强和完善对宏观经济的调节作用等原因,决定了建设银行应该分设机构,并采取不同的方式,管理不同性质和内容的投资业务。
商业性信贷信托业务与政府投资业务的任务内容不同,需要管理的不同组织形式与之相适应。现设想分设机构管理的三种不同的组织系统加以比较,试图找出最佳模式。由于专业银行的企业化应从基层经办行着眼,为此,这里仅列举基层经办行的业务组织系统示意图。
在建设银行内部增设不独立的咨询公司和信托部,办理部分商业性信贷、信托和咨询业务。这是近两年各地建设银行改革的试验方案。图示如下:
这种方案试行的结果证明是不成功的,存在的主要间题是:
1.由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决策体系和管理体制改革刚刚起步,建设银行还没有真正改变“奉命拨贷款的出纳监督机关”的地位,不可能充分运用经济手段,扩大信贷和信托等业务范围。
2.历来建设银行经办政府投资业务为主,集中精力于宏观控制和财政监督,而忽视微观搞活,发展银行信用。因此,按照传统办法管理的结果,必然是:一方面该搞活的投资业务或被捆死,或不在建设银行开户;另一方面该控制的“首长项目”和“三边工程”却不得不开绿灯。
3.因为建设银行行使财政职能为主,自有资金短缺,没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所以,不可能实行企业化管理,咨询公司和信托部也只好捧铁饭碗,吃大锅饭,没有积极性。再加上有关方面要求咨询公司和信托部与建设银行本身“政企脱钩”,其结果便纷纷停办或有名无实。
在建设银行内部分设相对独立的信托投资公司,办理商业性信贷信托等业务。这是本文的主要意图。
这种方案的优越性在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