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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制度的理解(2)

时间:2013-03-08 来源:无忧教育网 编辑:丫丫 点击:

对制度的理解(2)

一、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必须处理好民族关系

    民族问题是多民族国家都必须面对的现实而严峻的问题。民族问题从狭义上讲是指民族间的关系问题,因此在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处理好民族关系至关重要。民族区域自治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有三类民族关系。

    第一是国家与民族自治地方的关系。这类关系的处理原则己被纳入法制的轨道,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国家从财政、物资、技术等方面帮助各少数民族加速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民族区域自治法》进一步规定:“上级国家机关有关民族自治地方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应当适合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情况。上级国家机关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时候,应当照顾自治地方的特点和需要。“国家在民族自冶地方开发资源,进行建设的时候,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作出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建设的安排,照顾当地少数民族的生产生活。同时,民族自治法还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要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必须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地方的遵守和执行。”因此,处理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关系的关键在于真正贯彻落实宪法与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是自治地方与非自治地方的关系,特别是与东部发达地区的关系。1988年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提出“两个大局“的战略构想。其中一个大局是东部沿海地区加快对外开放,使之较快地发展起来,中西部要顾全这个大局。另一个大局是当东部发展到一定时期,如本世纪末全国达到小康水平时,就要拿出更多的力量帮助中西部地区加快发展,东部沿海地区也要服从这个大局。这一思想的核心是先富帮助后富,最终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经过多年的改革开放的发展,东部沿海地区富裕了积累了一定的资金、人才和技术、管理经验,己有能力帮助西部发展。同时,西部地区丰官的资源和巨大的市场潜力也是东部继续发展的重要条件。

    虽然国家的总体构想是两个大局,东’挤,西部都应该顾全这两个大局,这样国家的整体性发展才能得到保证,各民族的共同繁荣才可能到来。但是自治地方与非自治地方是平行的关系,从结构上说,平行关系是一种协作的关系,协作的成功必须借助于上一层级的制度安排与平行结构之间的内在联系在上一层级的制度安排尚未完善和平行结构之间的内在联系尚未链结的情况下,民族自治地方应当善于利用自治权中的特有权和不可分权,目前这一机制的功能尚未发挥出来许多民族自治地方的公务员目睹东部经济发展的成就尤其是经济特区的剧变陈常常神往那里的优惠政策和特区待遇却偏偏淡忘了我们所在的地方实际上就是民族特区,我们手里也有自己的法宝—《民族区域自治法机民族区域自治机制的精华,主要表现在《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六条第2款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方的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与此相匹配的第三章中的经济自治权,包括了自主和管理地方性经济建设事业,制定方针、政策、计划,调整生产关系等等。虽然有些是委任性的法律条款,但如果我们认真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应当基本够用了厂关键在于我们用法的能力如何,会不会用法,是否把这些法律用足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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