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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制度的理解(3)

时间:2013-03-08 来源:无忧教育网 编辑:丫丫 点击:

对制度的理解(3)

    当然,民族自治地方由于经济基础脆弱,发展后进不足,需要外援,在先进地区的帮助下,我们的经济文化发展的步伐会更快些。但是外援毕竟只是一种帮助,不能代替我们发展,因此,在我们的观念中应该形成这样的认识,即我们需要外援,但不依赖外援,必须自力更生。

    第三是自治民族与非自治民族的关系。在我国,无论哪一种类型的民族自治地方都包含有一部分汉族和自治民族以外的少数民族。这是中国社会长期发展的结果,所以,我们常常用“大杂居,小聚居来描述中国的民族居处结构。因此,在民族自治地方必然地存在着自治民族与非自治民族的关系。

    如果对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内的民族关系进行分类的话,可以分为:自治民族与汉族的关系;自治民族与其他少数民族的关系;汉族与非自治少数民族的关系:非自治少数民族之间的关系;自治民族之间的关系(此种关系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民族组成的自治地方存在)。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内的各种民族关系中,自治民族与汉族、自治民族与其他少数民族这两对关系尤其重要,它们之间关系的好坏与否,对于民族自治地方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处理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内的民族关系,最重要的是加强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宣传教育,克服大民族主义和狭隘的地方民族主义居住在民族自治地方内的汉族不应把帮助民族地区当作是一种施舍,而应当作是一种义务和自己要进一步发展的前提。与此相反,排斥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言行是十分有害的。这既不利于民族团结,也不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对这类关系的处理,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享有适当名额的代表”。“上级国家机关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因此,处理好这类关系的关键也在于落实有关法律的精神,从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的角度出发,促进各民族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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