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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有大中型企业公司化改革(3)

时间:2013-01-03 来源:无忧教育网 编辑:叶子 点击:

论国有大中型企业公司化改革(3)

    (三)必须解决的富余人员

    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原来的“企业办社会”机构(包括医院学校幼儿园、房建房管部门)及企业富余人员,需要从企业中“分离、分流”出去,但从实际情况看,难度很大。一方面,企业包袱沉重,主要表现为:一是企业办社会包袱重,使企业管理费用近1/6用于这些开支。二是人员包袱重,首先是富余人员比较多,如果真正按现代企业制度加以精干,至少有1/3为富余人员;其次离退体人员比较多,我厂现有离退休人员占职工总数的9. 5%略强,我省则在23.7%,全国约占国有企业职工总数的10%。另一方面,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职工养老保险和失业问题比较突出。由于长期实行统收统支等政策,过去企业没有为这些离退体人员提取养老保险金,现在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己无力承担养老保险费用。养老保险金的来源主要是从企业职工工资总额按一定比例提取。目前,失业保险工作起步较晚,失业保险金较低,保险面不大,难以保障失业职工最基本生活

    (四)尚未建立的公司结构

    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机构,是公司化改制的核心。目前,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机构主要遇到三个问题:其一,产权界定不到位,没有形成多元投资主体,公司治理机构难以形成产权约束与制衡的体制和机制。其二,在现代公司制度中,职业化企业家阶层没有真正形成,缺乏对高级经理人员的约束。公司中这些高层经理人员虽然不拥有企业的资产,但事实上具有对投资、利润使用等的控制权。如果出资人不能有效地对他们的行为实施最终控制,他们就有可能利用这种控制权来谋取自己的利益。其三,公司治理结构中“新三会”与“老三会”如何衔接问题。“新三会”是按照产权制约和财产委托关系形成的相互制约,相互联系与制衡的经济关系,而“老三会”实际是带有一定政治色彩的国家政体的延伸,如何使两者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得以结合,《公司法》没有明确的规定,虽然一些企业作了一些尝试和探索,但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不少矛盾和问题。

    二、公司化改革思路与对策

    199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企业改革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意见中强调:“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把试点工作推向深入,通过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母子公司改建、兼并参股等途径和方式,强化产权联结纽带,巩固核心企业地位。”笔者认为,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国有产权制度是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产权制度构成了整个企业制度的基础,产权制度理不顺,企业内的其他关系也很难理顺,试从以下儿方面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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