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毕业论文

股东提案权初探(2)

时间:2013-02-21 来源:无忧教育网 编辑:淡淡 点击:

股东提案权初探(2)

    日本商法规定只对6个月以上保有符合上述要件的股份数的股东认定提案权,德国也有相似的规定,美国要求他们的持股期间应该达一年以上。持有股份的期间的最后期限为在提案权发生。

    (二)提案的内容

    由于股东的提案权的行使目的在于提出在公司的股东大会进行决议的提案,因此提案的内容就应该是公司股东会决议权限范围内的内容。韩国商法规定:股东提案的内容违反法令、章程时,蓝事会可以不把其作为目的事项。

    美国国会依据l夕34年证券交易法发布的规则及法令

    (Re幼lation 14(a)一8 Proposals of Securities Holders)对于股东提案的内容,赋予发行公司可在该条所列13种情形下,不将提案列入。例如,提案事项依发行公司所在地法股东非属证券持有人决议事项,或如执行该决议将造成违反联邦法、州法、或证券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委托书的规则,或其关于公司运营的提案其金额低于公司最近年度总资产的5%;且少于最近年度净利及总销售额的5%而对公司营运无重大影响,或其提案与公司提案相反对或与其他提案人的提案重复,或该提案一切曾被讨论或为主要人事改选案,或是针对现金/股票股利发放特定金额的提案(Re别lation 14a一se)。

    (三)提起时间以及方式

    根据美国的法律规定,提案时应以书面载明其姓名、地址、持有期间、以及表明为所有人之证明,并应亲自或者派代理人出席会议为提案,如无正常理由而未能出席者,则公司未来两年内均不必把该议案列入委托书征求内容(Rule 14(A)(8)(a)(1))。

    此外,如提案欲在提案年度常会中提出,则应比照上年度常会委托书发出日的今年度同旧前120日以前,提出于发行公司的主管事务所。

    根据日本商法规定,股东人会的6周前为止,应向董事会书面提交提案内容。法律上虽然规定向“黄事会”提案,但将代表蓄惠作为收信人提交即可。还有,股东作“议案提案”时,在股东大会召集日的6周以前,以书面形式请求在欲作为会议目的的事项中追加该股东提出的议案的要点,并记载于股东大会的召集通知和召集公告上。

    德国股份公司法则规定,股东应在公布股东大会召集后一周内向公司提交一份附有理由的反对建议。欧盟第5号公司法指令规定:股东的新提案应自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或公告发出之日起7日内提交公司,公司则应当在股东大会召集之日前7天内以与股东大会召开通知的相同方式送达或公告.

    (四)股东提案权的效力

  [毕业论文范文]   [德育论文]   [论文致谢词]   [专业毕业论文专题]

本文地址:http://www.edu399.com/lw/zy/23783.html
本文标题:股东提案权初探(2)
评论列表(网友评论仅供网友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站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