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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提案权初探

时间:2013-02-21 来源:无忧教育网 编辑:淡淡 点击:

股东提案权初探

    一、股东提案权简介

    现代公司尤其是股份公司是一个由多方利益主体构成的统一体。保护并平衡各种利益主体的利益使公司得以健康发展是现代公司法的一大目标.在大股东和小股东这对矛盾统一体中,现代公司法一方面要求贯彻“少数服从多数”的资本民主原则,使人股东拥有公司事务之决策权;另一方面,又要求实行“多数不得欺诈少数”之民主原则,以防大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侵害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保证他们有在股东大会上讨论体现他们意志的决议的机会,赋予少数股东以提案权,就成为公司法必须面对的问题。

    日前很多国家在其法律制度中均建立了股东提案权制度,以保障中小股东的权利。我国台湾地区在其最近的《公司法》修改中,也增列一定持股比例以上股东提案权相关规定。其预期效益在于落实民主精神,强化公司管控机制;加强公司法制之“国际化”.

    “所谓股东提案权,是指股东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议题或议案的权利。从性质上看,股东提案权与表决权密切相关,当属共益权之一”。二般而言.股东提案权有两类形态,一是提出关于股东大会议趣的事项;一是就这种目的事项,提出议案的要点即具体的决议案。股东可以就自己提出的议题提出议案,也可以预测公司所可能提出的目的事项,并据此行使议案提出权。在日本,将前者称为“议题提议权”,后者称为“议案提议权".

    二、股东提案权的具体内容

    为了保障公司股东的权利得得到保护,不受董事会的侵犯,我们需要赋予公司股东以提案权,股东提案权的行使能实现少数股东和公司利益之间的平衡;但是,为了避免恶意的股东利用提案权影响公司董事的经营管理活动,则需要对其提案权进行定的限制。因此,各国立法在赋予股东一定的提案权的同时,均对其提案权的效率及稳定性。予以适当的限制,以免无谓的提案反而使公司苦于应对,影响公司下面主要介绍各国在提案权方面的规定,以期为我所用。

    (一)提案股东的要件

    1.保有股份数

    各国规定的持股要件有两种方式:一为比例性标准,二为绝对性标准。日本采用的是比例性标准和绝对数标准相结合,法国只有比例性标准5%的规定。而美国国会依照1934年证券交易法颁布的规则及法令,(Rules and Regulations under theseeurities Exehange Aet of 1934)对于股东提案权的限制,于征求委托书(501 ieitation ofProxy)的规则(Re即lation 14A)中一并加以规范(Regulation 14(a)一8 Proposals of SeeuritiesHolders),规定有价证券持有人(不限于股东)对证券发行人(多为发行公司)提案时应为对于议案有表决权的证券总市值之1%或者达美金1000元的证券所有人。

    2.股份保有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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