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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邮电部门工资分配关系的改革方案(3)

时间:2013-03-26 来源:无忧教育网 编辑:丫丫 点击:

国家对邮电部门工资分配关系的改革方案(3)

还应说明的是,邮电企业自1985年开始实行了经济核算制,邮电通信总量为各企业的产品量,既包括了出口业务量,也包括了来去转的工作量,为什么不采用通信总量为挂钩指标呢?经过测算表明,由于通信总量波动大,如果作为挂钩指标,将会出现工资增长差别过大和很不稳定的状况。这是因为:第一,通信总量的构成,除了来去转的业务量之外,还反映了设备量。随着邮电建设的发展,设备量不断增加,因而通信总量也随之增加。因设备量而增加的通信总量主要不是活劳动,而是物化劳动的体现,也就是由投资形成的。第二,各省管局的通信总量发展既不平衡,也不稳定。如北京市邮政局通信总量1984年增长13.9%,1985年增长16%,而1986年却下降T2.4% , 1987年又增长了6.7%s黑龙江省管局1986年业务总量增长13.1%,通信总量增长7.1%,通信总量增长小于业务总量6个百分点,1987年1至9月与上年同期比,业务总量增长19%,通信总量增长38.9%,通信总量增长大于业务总量19.9个百分点,通信总量全年却只增长了8.8%。可见,工资总额与通信总量挂钩,显然可靠度不高。第三,随着新技术的采用,自动化程度的提高,管理体制的改变,网路组织、生产组织的调整等等,都将直接影响通信总量的升降。如与通信总量挂钩,对采用新技术、优化网路、调整管理体制、改善经转关系等,都是不利的。第四,通信总量统计的准确性与业务总量相比,相对较差,而且不便于检查。理论上两个总量全国应是相等的,但从近几年统计数字看,通信总量都大于业务总量,如果同通信总量挂钩,差距将会更大,容易出现工资缺口。但是,对通信总量进行严格的考核还是很必要的。为了保证全程全网通信畅通,在此方案中把通信总量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对达不到部定考核指标的,按一定比例扣减新增工资,超额完成的新增工资按一定比例上浮。为使此方案与总方案尽量一致,各省管局工资总额主要同业务总量挂钩的同时,仍要再挂20%的实现税利,以保证总方案的具体落实。

关于浮动比例问题。根据国家规定,部门对企业的浮动比例系数应比国家对部门的低0.1,因此,此方案浮动比例应确定为1:0.8。这样,能够保证各省管局工资总额的增长不出现缺口,同时也使邮电部对各地区出现的失衡问题有一定的调剂能力。 关于有关指标基数的核定。本局业务总量、全网业务总量、实现税利均以上年统计年报为基数,工资总额基数以上年统计年报为基础,并考虑各种因素进行核定。

为使企业的工资与企业的经营状况能够比较全面地联系起来,促进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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