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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与劳动力不宜相提并论(2)

时间:2013-01-26 来源:无忧教育网 编辑:淡淡 点击:

劳动者与劳动力不宜相提并论(2)

    二、追求价值目标是市场经济的共性,劳动力在生产过程中体现“商品”性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企业走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发展j直路已成现实。为此,企业在追求价值目标的同时,作为商品生产要素的劳动力在生产过程中必然体现其“商品”性质。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的产品也要通过商品、货币、价值的形式来实现。就整个社会来说,利润、国民收入和国民生产总值的多少,休现人民物质文化需要的产品是否丰富。社会主义企业为实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这一目标,就必须在改警经营管理、提高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物质消耗、改进产品质量、改善服务、及时追踪市场行情变化、适时调整生产结构以及增加花色品种上下功夫。以使企业资产不断增殖。而追求企业利润最大化,即价值目标,是实现企业资产增殖的保证,从而为社会主义不断增大财富。要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必须通过大力发展市场经济来实现。也就是必须通过社会主义企业以市场为轴心追求价值(特别是利润)的最大化目标来实现。

    企业要保证赢利而不亏本,就必须进行经济核算。而生产商品过程中的劳动力投入也必然纳入生产成本的经济核算中。这时,劳动者—劳动力的提供者作为生产的基本要素,通过与生产资料的有机结合,自然也就进入企业的具体生产过程中。因此,企业在进行经济核算时,也要将C+V实现的产品价值C+V+m进行比较,力求以最小的C+V ,获得尽可能多的C+V+,;两者的差领即in越大,则说明企业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利用率越高,也必然意味着纯收入V+m的增加。这就是说,由国家、企业和收工实现各自利益的要求所决定的企业争取尽可能多的净产值(V+rn)的内在倾向,在企业的实际运行中就转化为获得尽可能多的Nl即利润。因而,劳动力的价值在企业的经济核算中也就间接体现了“商品”性质。不难看出,劳动力的这种商品性质,实质上也正是在生产过程中的基本要素的意义上存在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相继出现的三资企业、独资企业以及乡镇企业、股份制企业等等,都是围绕追求价值目标以及发展生产力这一目标而采取的经济手段和措施。外资企业虽然带有资本主义性质,但这些企业都受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和法律的制约,受我国社会主义宏观调控以及资源配置的制约。这些企业只能以老老实实向社会主义国家纳税的形式为社会主义国家服务。可以说。它是现阶段为社会主义国家创造财富的一种经济组织形式,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补充。这些企业的劳动者正是以劳动力支出的形式为企业追求利润的同时,间接为社会主义国家创造财宫,不失其社会财富最终所有者即劳动者亦主人翁的真实身份。正如列宁指出,“商品交换和贸易自由意味着资本家和资本主义关系的必然出现。这是没有什么可怕的,因为工人国家握有大量资料足以使这种在小生产条件下有益的和必要的资本主义关系只在一定限度内发展,足以控制这种关系。现在全部问题就在于确切地研究这种现象的范围,找出国家对它进行监督和控制的适当(不是压制,确切些说,不是禁止)方法。”在社会主义社会里,一切个人劳动都是社会劳动。社会主义国家的劳动者,在不同的岗位上,以各种形式的劳动共同为社会主义创造财富,以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以实现社会主义“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本质目的。因此,社会主义国家劳动者在具备资产最终所有权的意义上的主人翁身份的同时,也必然具有生产过程要素意义上的劳动力身份。同时,主人翁地位的获得,是以劳动者的劳动力支出时的有效劳动‘包括体力和脑力劳动)为社会主义创造大量财富为前提的。因此,有社会主义觉悟和无私奉献精神,是对主人翁即劳动者的荃本要求。人类为了求生存就必须劳动,只有支出了一定的劳动力,才能心安理得地获得必需的生活资料,以实现“满足人们对物质文化的需要。”

    按劳分配也好,等价交换也好,都表现为企业以工资即货币形式支付劳动力的价值,亦叩劳动报酬。因为工资是劳动力价值和价格的转化形式。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虽然彻底否定了一切形式的不劳而获,只承认劳动者才有参加分配的权利,但它“仍然是资产阶级的法权”、“仍然被限制在一个资产阶级的框框里。”劳动作为人们谋生的手段,必然体现其商品性质,这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性质决定的。即使在我国现阶段,人们对于劳动报酬仍然是斤斤计较的,多劳而不能多得,同工不能同酬,就会挫伤劳动者积极性,社会生产力就不会发展,劳动生产率也就不能提高,甚至会下降。因此,在我国的全部企业里,对劳动者进行增强“主人翁”意识教育、艰苦奋斗教育、国情教育和普法教育,提倡无私奉献精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就显得尤其重要。

    综上所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者是具有体力和脑力劳动能力和世界观的人。而劳动力则是劳动者通过“劳力支出”实现同生产资料的结合而形成的劳动能力;而这种结合的过程就是劳动。因此,劳动者与劳动力不宜相提并论。在我国的全部企业(含各种所有制形式)里,当劳动者实现了同生产资料的有机结合而成为生产的基本要素—劳动力的提供者进入企业的具体生产过程中的时候,才体现“劳动力”的商品性质。这是由市场经济规律决定的。在这里,劳动力的商品性质,并没有动摇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因为“社会主义财富属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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