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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产生的历史条件及主要内容(3)

时间:2013-03-08 来源:无忧教育网 编辑:丫丫 点击:

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产生的历史条件及主要内容(3)

    第十,提出和论证了法制建设必须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决打击危害国家安全和其他严重刑事犯罪。邓小平指出:“对于这一切反社会主义的分子仍然必须实行专政。在阶级斗争存在的条件下,在帝国主义、霸权主义存在的条件下,不可能设想国家的专政职能的消亡,不可能设想常备军、公安机关、法庭、监狱等等的消亡。”。

    第十一,提出和论证了充分发挥法律的威力和震慑作用,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1983年7月邓小平同公安部负责同志谈话时指出:“刑事案件、恶性案件大幅度增加,这种情况很不得人心。”“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包括杀人犯、抢劫犯、流氓犯罪团伙分子、教唆犯、在劳改劳教中继续传授犯罪技术的惯犯,以及人贩子、老鸭儿等,必须坚决逮捕、判刑,组织劳动改造,给予严厉的法律制裁……不然的话,犯罪的人无所畏惧,十年二十年也解决不了问题”。

    第十二,提出和论证了打击经济犯罪、促进廉政建设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1982年4月邓小平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上强调指出:“打击经济犯罪活动的斗争,是我们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和实现四个现代化的,一个保证……。“我们要反对腐败,搞廉洁政治。不是搞一天两天、一月两月,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都要反对腐败。”

    第十三,提出和论证了反腐败和廉政建设“不搞政治运动,要遵循法制原则”的决策。党的十·届三中全会后,工作重点转移,经济建设充满生机活力,但出现了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卷进经济犯罪活动的人不是小量的,而是大量的。邓小平认真总结了过去的经验教训,及时指出:不搞运动,不能采取过去搞政治运动的办法,而要遵循社会主义法制的原则,一定要在法律范围内进行,要学会使用法律武器(包括罚款、重税一类经济武器)同反党反社会主义的势力和各种刑事犯罪作斗争。“人民需要一个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对大规模的运动厌烦了。

    第十四,提出和论证了“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的普法工程。邓小平指出:“我们国家缺少执法和守法的传统……现在这么多青年人犯罪,无法无天,没有顾忌,一个原因是文化素质太低。所以,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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