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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毕业论文:中国法治指数设计的思想维度(2)

时间:2014-06-01 来源:无忧教育网 编辑:森林狼 点击:

法学毕业论文:中国法治指数设计的思想维度(2)

法治指数在当今中国社会不仅受到法学学术界的关注,而且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都如此热衷于制定相应的法治指标体系,实在令人喜忧参半。因为在当今中国社会背景下,法治指数的实践大热,远不能遮蔽和真正解决其在理论上的那些辩证难题,而这恰恰应该是我们在理论上予以理性考量的中国背景下的法治指数设计应加以认真对待的思想维度。

二、中国法治指数设计的思想维度

在我国,法治指数的设计依然是一个“新生事物”,但是已经开始逐步成为中国社会法治实践和法学研究中的热点。尽管大多数人都承认法治指数设计与推行对我国法治建设具有的重要意义,希望法治指数的设计和推进能够帮助中国社会早日实现法治国家的梦想,希望法治指数的推行能够促进社会中民众的法治精神的培育和养成,然而我们更希望我国各级政府和法学学术界都能够理性对待当前的“法治指数”热,认真思考中国法治指数设计所必然涉及的诸思想维度。

(一)中国法治指数设计中的虚与实

在当今中国社会背景下,法治指数体系的工程设计及其实践推行,其初衷乃是面对中国社会自古以降不仅缺乏现代法治的思想与观念等精神要素,而且缺乏现代法治的制度架构与实践经验的历史与现实国情与境况,而力图将中国的法治从口号与宣传的虚境推入到制度举措的实践情境之中。对中国而言,这本是一个非常有意义的法治实践思路与法治的现实推进策略。但是,坦率地说,中国不仅缺乏法治的思想、制度与实践传统,而且即使在今天,整个中国社会包括法学学术界在内对于何谓“法治”或者“法治”的真正的认知其实始终处于朦胧之中,也就是说对于“法治”我们都自以为明白而实际上又说不出个所以然,似乎“只可意会而不可言传”。于是,本该确定为“实”的法治指数,很可能将流于理论与实践的想象中的“虚”。这种“虚”境之下的法治指数设计及其评估带给中国法治建设的很可能将不会是良好的后果。

从亚里士多德提出“良法之治”到今天,学术界对于法治的争论依然在进行中。从逻辑角度看,任何人对于法治指数具体设计的前提都无一例外地是对法治内涵的确切把握,但是任何试图对法治定义的努力又都容易陷于一种没有穷尽的争论中。因此,《牛津法律大辞典》将法治视为“最为重要的概念,至今尚未有确定的内容,也不易作出界定”。[24]990无论是塞尔兹尼克、富勒还是拉兹、罗尔斯,他们对法治标准的解释更多地是从形式法治的角度进行的,而实质法治中包含的内容难以通过量化的标准加以体现,塔马纳哈将法治的发展描述为从“薄”到“厚”的过程,而其中的“厚”就是将实质法治的内容纳入其中,诸如人格尊严、实质的平等和福利等。[25]92但是这种蕴含强烈价值倾向的实质法治的内容究竟应当包括哪些部分,在世界不同国家和地区中的认知和理解是明显有差异的。就当下的中国而言,这些内容能否体现中国现实社会的基本特色并符合法治的基本理念等等问题,在我国学术界并未能展开充分的讨论和取得基本的共识。在对法治并无真切的理解和把握之下,不管是学者还是政府设计出的法治指数或者法治评估体系就都只能表现为五花八门,这从我国各级政府设计的法治政府评估指标体系之间以及不同学者构建的法治指数体系之间的不同中就可看出其中的端倪。显然,这种不同并非细枝末节的差异,而是在何为法治政府的基本理念上存在不同认知或者本来就认知模糊。钱弘道教授提出,中国的法治评估采用的是一种广义化的界定,在一些国家和地区不属于法治内容的方面也纳入评估体系。[18]诸如北京市法治建设指标体系中设有“民主政治建设”项,将很多有关民主的内容纳入到法治评估体系中。[18]对法治的不同理解导致出现不同的法治指数测评体系,这种多元化的法治指数体系,一方面有益于进一步丰富对法治内涵的理解,但是另一方面也容易导致法治指数成为学者一厢情愿的闭门造车,或者成为政府将自身既定的行为与惯常的实践进行合法化的工具,而后者肯定将会导致法治指数流于形式,甚至会根本背离法治指数设计与推行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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