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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谈家定保护与学校保护

时间:2013-01-22 来源:无忧教育网 编辑:淡淡 点击:

略谈家定保护与学校保护

    家庭保护和学校保护是对未成年人保护的两个重要方面,两者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不可独立视之,为加深广大家长和老师等广大教育工作者对这两种保护的全面理解,现笔者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具体规定结合自己的理解,对这两者从概念特征、主要内容和作用等方面作一点阐述,还望大家支持和关注。

    从概念上讲,家庭保护是指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实施的家庭方面的教育和保护,包括对未成年人进行生理上的关心爱护和心理上的帮助教育两方面。从人的成长过程分析,一个人首先是处在一个家庭之中,因而家庭保护是诸多保护中的第一个环节,是其他保护的基础,是未成年人受到的最基础的保护。而学校保护则是指有关的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依法对未成年学生和幼儿实施的保护。从未成年人的成长过程分析,一个人要达到人学年龄才属于学校保护的对象,因而可以说学校保护是继家庭保护之后的第二个重要环节,它担负着一个未成年人首先成人然后成才的重要任务,因而它是未成年人保护系统的关键环节,是未成年人应受到的最关键的保护。

    从主要特征方面看,家庭保护和学校保护有如下关系:

    1.家庭保护的实施主体是家庭中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而学校保护的主体包括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及其教员,实施主体分别是家庭成员和教育工作者。

    2.家庭保护的对象,是家庭中未满十八周岁的男女未成年人,即家庭中的全体未成年人;学校保护的对象既包括已人学的未成年人也包括应人学而未人学的未成年人。两者的重合点是已达到人学年龄的所有未成年人。

    3.家庭保护的方式是家庭教育和监护相结合,学校保护的方式是教育与保护相结合。在这点上两者相似但各有侧重,家庭保护重在监护和保护,学校保护重在教育和培养。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两者应紧密结合,也就是在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上,家长或监护人跟老师或其他教育工作者的交流与配合。

    就保护的内容来讲,主要是家庭和学校对未成年人的一些应尽的义务,不外乎是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和受教育权,保障他们能够健康成长的权利,在此笔者不再详细阐述,下面我们主要来看看家庭保护和学校保护对未成年人的重要作用。

    首先,因为家庭是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人们进人社会生活是从家庭开始的,所以家庭是未成年人最早接受教育的场所,是每个未成年人的第一所学校,父母是他们的第一任教师,也是最初永久的教师。未成年人的生活习惯、性格、道德品质及基本的行为方式的形成受家庭环境的影响最大。家庭对未成年人起着最基础的保护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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