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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民法典的可能性(2)

时间:2013-02-21 来源:无忧教育网 编辑:淡淡 点击:

制定民法典的可能性(2)

    对我国民法典的体系结构,学者们有主张采法国式三编制的,有主张采德国式五编制的,还有主张从“重视法典的体系结构的开放性,弱化法典形式理性的绝对性”。角度出发,采英美式的松散结构形式。笔者以为,我国非属英美法系国家,如采英美式的松散结构,与法律传统不合。而对编的设立,我们也不应拘泥于形式,应根据现实需要,结合国情而定。因为,我们制定的民法典,其体系结构应是“能容纳全部民法内容并有合理的逻辑性的结构”。艾伦·沃森在谈到法典的继受时,也将其总结为三种选择,“第一,他们可能全盘地或稍加修改地继受某部现成法典;第二,他们能够以某部现成的外国法典提供的内容和结构的基本形式为参照,起草一部本民族的法典;第三,借助外国法典理论和实践正反两方面的经验,立法者和起草者们可判断如何制定自己的‘原创性’法典”。所以,在结构安排上是采法国式的人—物对应结构,还是采德国式的总则—分则对应结构,笔者认为应采后者为妥。因为一方面,近现代民法典体系结构最佳者,当推1896年颁布的《德国民法典》。该法以体系完整、结构严谨而著称,影响了20世纪的民法典编纂.另一方面,我国民法典传统是自清末民初时开始的,受影响于《日本民法典》,而《日本民法典》又深受《德国民法典》影响追本溯源,我国的民法传统也深受德国法之影响。所以,我们应以德国式五编制为基础,吸取其他国家民法典中的精华,反映我国多年来的研究成果与现实需要,依次来确定民法典的编排结构。具体构思如下:民法典共设七编及附则,各编依次分别为总则、物权法、债权法、人身权法、亲属法、继承权法、侵权行为法。

    将人身权法单独成编是因为,传统民法典中有关人身权规定不多,没有单独成编,对人身权的民法保护过于薄弱。鉴于人身权在民法中所处的重要地位及其与财产权性质的不同,我国在制定民法典时应将人身权单列成编,这样有利于提高人身权的地位,也符合人身权逐步发展的趋势。更何况我国《民法通则》中关于人身权的专章规定,经实践证明在对提高社会主义国家公民的法律地位、增强公民对自身的保护意识等方面发挥了很大作用。因此,在制定民法典时,我们应把这一特色继续保持下去,以体现社会主义国家对人权的尊重。

    对于知识产权,有学者认为,知识产权属私法领域,若不将其置于民法典中,该法典也就不成其为21世纪的民法典了。但从我国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来看,因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内容较多,由行政法规对之进行调整似乎更为妥当和具实效。而侵权责任因涉及物权、人身权、亲属权等民事权益,将其单独成编则可更好地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2003年l月1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印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该案共分九编(总则、物权法、合同法、人格权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因其是在现有民事法律和物权法草案的基础上进行的一个松散的、汇编式的民法典结构,缺乏法典应有的提炼性和体系性,偏离了学者们致力探讨的“编纂”式法典草案所追求的理性与科学体系,虽已提交立法机关审议,却在学界中引发极大争议。

    新的世纪已初露曙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已确立并进入完菩阶段,在这一大好形势下,立法者将中国民法典的制定提上了议事日程,我们虽热切期盼着新中国第一部民法典的出现,但民法的法典化本身不是目的,而是达到目的的手段。因此,探讨制定一部怎样的民法典以满足中国的现实需要,也就成为每一位法律工作者义不容辞的神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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