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论文

制定民法典的可能性

时间:2013-02-21 来源:无忧教育网 编辑:淡淡 点击:

制定民法典的可能性

    我们说现在应制定部民法典并不等于我们就不顾客观条件的限制,盲目地去制定。我们也要用积极而审慎的态度来考察制定民法典的条件是否己经基本具备。

    首先,在经济方面,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完善,既对民法典的制定提出了要求,也为民法典的制定提供了社会经济基础,为民法提供了生长的土壤。孟德斯鸿认为:“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马克思也讲过:“无论政治的立法还是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气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律,是调整市民—社会普遍成员之间交往的法律,是对商品经济关系要求的记载和反映,商品交换规律、规则及条件构成民法的制定根据和内容,而我国发展中的作为商品经济高级形态的市场经济正是推动制定民法典的强大动力。

    其次,在思想认识上,立法者日益认识到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性,并据此确定了相应的立法规划。根据立法规划,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2年l月向社会各界发布了起草《物权法(征求意见稿)》,并于2002年12月23日首次将我国《民法典(草案)》提交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审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其五年立法规划中也明确表示,争取在本届任期内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同时,专家立法的立法思路也已为立法者所接纳。我国《合同法》的制定及《物权法(草案》的创制过程正是体现了这一立法思路,并显现了学术理论界参与立法的水平和成果。这些都为民法典的制定创造了良好的立法环境。

    最后,在理论、技术方面,我国目前己培养和造就了一大批民事立法、司法、律师实务和理论人才,他们在展开对民事法律制度研究和进行民事立法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民法理论知识和立法经验,在逐步摆脱苏联民法理论模式影响的同时,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先进、完善的民事立法技术和民法理论研究给予了充分重视。他们正确地审视了我国民法传统和现代法律本身所具有的趋同化趋势,在立足中国客观实际的基础上,吸收借鉴了其他国家先进的民法文化,加强了国内与国际市场规则的沟通,为民法典的制定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一、我国民法典的体例及结构选择

    民法典的制定不是一徽而就的,它涉及到方方面面的问题,如法典应采什么样的立法模式,确立一些什么样的制度等。下面,笔者试就这些问题作一些探讨。

    (一)我国应采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

    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系法国的《拿破仑法典》所开创。在当时的法国社会,商人具有特殊地位,拿破仑为了维护其对新政权的统治地位,不得不另订商法典,以满足现实需要。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现今的商人己无特殊地位可言,。己无必要另订商法典。况且,即使是民商分立的国家,也难以确立划分民事行为与商事行为的界限,存在因民法典和商法典的并存导致法律适用上的困难和混乱。再者,“民商合一的实质是将民事生活和整个市场所适用的共同规则和共同制度集中规定于民法典,而将适用于局部市场或个别市场的规则,规定于各民事特别法”。。它所反映的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民法与商法的融合,而非轻视商法。因此,虽然大陆法系的立法素有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之分,但现今大多数国家为减少在对外交往中因各国法律差异而造成的障碍,多采用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我国自也应顺应此立法潮流,采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而将内容较多,不便纳入民法典的《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和《证券法》等作为民事特别法分别予以规定。

    (二)我国民法典的编纂结构选择 

  [专业毕业论文专题]   [德育论文]   [论文致谢词]   [毕业论文范文]

本文地址:http://www.edu399.com/lw/jy/23779.html
本文标题:制定民法典的可能性
评论列表(网友评论仅供网友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站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