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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法观四论之大法必依

时间:2013-01-19 来源:无忧教育网 编辑:淡淡 点击:

教法观四论之大法必依

    大法必依,教学大法一定共遨行

    教育要立法,教学也应有法规。所谓教学大法,是指教学上的一些大的原则。这些原则是经过长期的教学实践,依据教育科学原理,在总结大量教学经验的基础上制订出来的。它比较集中地反映了教学规律,顺应它办事,就会保证教学朝着正确的方向前进,违背了它,就会导致教学偏离正确的轨道。

    教学原则包括一般教学原则和学科教学原则两个层次的内容。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后者是前者的体现,前者对各学科都有指导意义,后者则反映某学科的特殊性。

    一般教学原则可有:系统性原则—不断把新知识纳入到已有知识的系统中,整体性原则—把各个学科、各方面知能看作一个整体,使其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综合性原则一一把知识教养、思想教育和心理品质培养等诸方面任务加以全面考虑和综合规划;动态性原则一一把教育学现象看作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系列过程,不断谋求新的更高级的教育目标和解决途径,应用性原则一一促使学生把学到的知识转化为技能,善于独立解决实际间题,全体性原则一一要让一个班里的好、中、差学生都得到应有的最大限度的发展,不能只照顾一部分,区别性原则—即因材施教的原则,让有特殊爱好、学有专长的学生更快更好地发展,等等。

    学科教学原则首先体现在学科教学大纲对本学科教学目的任务的总体要求上。其次,在教学做法上,规定了一些反映学科特点的原则。如语文学科的语言与思维并重并进的原则,文道统一的原则,听说读写能力齐头发展的原则,读写结合的原则,加强课外阅读和活动的原则等等。

    对以上这些原则,每个教学工作者都应认识它、把握它、遵循它。当然,所谓“必依”也不是绝对的,只能是就一般情况面言。“必依”当中,允许也应该存在某种亩必移”的成分。但首先是“依”,然后才能“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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