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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制本身的理解有所不同(2)

时间:2013-02-21 来源:无忧教育网 编辑:淡淡 点击:

对法制本身的理解有所不同(2)
 

    二是毛泽东依靠个人魅力、高度集权与邓小平搞政治体制改革,尽可能下放权力的区别。在1962年的七千人大会上,毛泽东尖锐地批评了某些人搞个人专断,连封建时代的刘邦都不如。他号召中央和各级党委必须坚持集体领导的原则,继续反对个人独裁和分散主义两种倾向。1957年,毛泽东还提出:“我们的目标,是想造成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那样一种政治局面”,遗憾的是,毛泽东的这些思想,由于他在晚年个人祟拜和没有形成严格完善的领导制度而受损窖。为了避免“文革一类历史悲剧重演,邓小平指出,必须进行政治体制、经济体制改革,在大力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的同时,从组织上和制度上采取措施,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他说:“一九七八年党的十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制定,我是出了力的,但不只是个人。所以,不能把九年来的成绩都写到我个人的账上可以写我是集体的一分子。过分夸大一个人的作用并不有利。

    三是毛泽东晚年轻视法律文化的传播与邓小平把法律知识交给人民的区别。建国初期,毛泽东注意到了加强法律文化建设的重要性,他以新民主主义思想文化为内容,召开了各种代表会、干部会、群众会、座谈会,通过电影、幻灯、戏曲、报纸、传单、小册子、控诉、展览罪证等多种方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同时,建立了政法院校、新法学研究所等法学教一育机构和团体,做了许多有益的工作。但是,随着阶级斗争扩大化,以及毛泽东对西方法律文化政治性的过分强调和偏激认识,使他在批判反动法律学说和传统司法思想中,滑向了否定法律文化遗产的极端。邓小平认真地吸取了“文革“时期的深刻教训,他指出:要讲法制,真正使人人懂得法律,使越来越多的人不仅不犯法,而且能积极、维护法律,他要求在党政机关、军队、企业、学校和全体人民中,都必须加强纪律教育和法制教一育。他把法学教育作为法律文化建设的百年大计来抓,恢复了一批政法院校。到20世纪90年代我国己经形成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培养人才的教育体系,从而为我国健全法制、实现法治提供了良好的思想文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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