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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制本身的理解有所不同

时间:2013-02-21 来源:无忧教育网 编辑:淡淡 点击:

对法制本身的理解有所不同

    一是对法制功能理论的理解不完全相同。在毛泽东的法制思想中,他把法制的功能主要局限于对敌斗争、惩治犯罪和维护统治的范围,忽视了在新的形势下法律对社会生活,尤其是对社会经济生活组织管理的职能;他主要是从政治斗争的角度出发思考民主问题;他重视人民对国家应尽的义务,忽视了人民应有的基本权利。邓小平强调法律对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安定的同时,特别重视法律对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作用和功能。他指出,国家和企业、企业和企业、企业和个人等等之间的关系,也要用法律的形式来确定:它们之间的矛盾,也有不少要通过法律来解决。法制基本功能理论的及时调整,是我国实现“以法治国”“依法办事,的重要基础和前提条件。

    二是对法律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地位认识和重视程度不同。毛泽东指出:法律是上层建筑,它是维护革命秩序,保护劳动人民利益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保护生产力的。但毛泽东在发展经济,提高生产力过程中,并没有显示出对法制的强烈要求,使法制对经济建设的促进和保障作用未得到充分体现。邓小平将法制作为影响社会主义建设成功与否的重要因素。他多次强调在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必须一手抓经济建设,一手抓法制,并且要求,两手都要硬。

    三是对民主与法制之间的关系的理解程度不同。在谈到民主时毛泽东主要是把它同集中联系。毛泽东虽然在立法、执法问题上一贯坚持群众路线,并且创立了调解制度和管制刑种等。但他始终没有从更深层次弄清民主与法制之间的密切联系。邓小平不仅继承和丰富了毛泽东思想中关于民主法制的一般原理,而且对民主与法制之间的关系作了深刻的论述。首先,他提出和论证了“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这一著名思想,从而首次确定了加强民主与法制为我国的基本国策。其次,他反复强调民主与法制的统一。

    四是对“人治”与“法治”的看法不同。建国初期,毛泽东虽然对法制建设相当重视,但却未能从根本上认识到必须依法治国,更没有采取措施把民主和法制制度化。1957年反右斗争扩大化后,法律虚无主义日益抬头。到了“大跃进”时期,轻视法律的思想更在全党上下泛滥开来。1958年8月,在北戴河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毛泽东谈到不能靠法律治多数人。他甚至认为,我们每个决议都是法,开会也是法,我们主要靠决议、开会,不靠民法、刑法来维持秩序.由认识的倒退,导致了1959年4月,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决议撤销司法部和监察部。反右斗争扩大化之后,直到“文化大革命,时期,我国基本上没有什么立法活动,司法工作实践也偏离了正常的法制轨道。“文革”期间的红卫兵在“革命无罪,造反有理,日号的鼓动下,以“四大,为内容进行“反修防修、砸烂公、检、法,踢开党委闹革命,无法无天,使我国人民遭到一场史无前例的浩劫。为了避免历史悲剧重演,邓小平坚决主张“依法治国”,强调首先要加强制度建设,他说:“领寻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即使像毛泽东同志这样伟大人物,也受到二些不好的制度的严重影响,以至对党和国家对他个人都造成了很大的不幸。,其次,邓小平还坚决反对个人崇拜。他反复强调,“把一个国家的命运建立在一两个人的声望上面,是很不健康的,是很危险的。不出事没问题,一出事就不可收拾。

    第一,法制建设的具体实践不同

    一是毛泽东“以阶级斗争为纲、过分相信群众运动的作用与邓小平重视制度建设,从根本制度上解决问题的区别。由于国际国内错综复杂的政治形势的影响,毛泽东自1958年后,迭择了阶级斗争和大规模的群众运动这种方法来解决矛盾。到了晚年,他把矛盾的斗争性的地位提到了不应有的高度。“文革”结束后,邓小平对当代中国国情、历史唯物主义理论和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作出重新认识和深刻反思。他明确地意识到,“多少年来我们吃了一大亏,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了,还是‘以阶级斗争为纲’,忽视发展生产力。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来讲,正确的政治领导的成果,归根结底要表现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上,人民物质文化生活的改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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