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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党的建设,严厉惩治腐败(3)

时间:2013-03-15 来源:无忧教育网 编辑:丫丫 点击:

加强党的建设,严厉惩治腐败(3)

在中国古代很典型。如商鞍,主张刑生力,以刑去刑,刑去事成。以刑治则民畏,民畏则无奸。韩非,威势之可以禁暴,而德厚之不足以止乱。像南北朝时期的北魏孝文帝颁令,凡犯赃绢匹以上的处以死刑,(杀40多人),明代朱元璋规定官吏贪赃80贯钱处以绞刑并剥皮塞草示众。在处理户部侍郎郭恒贪污一案中,他下令杀死案犯几万人。与这配套的是各种酷刑,痛苦的死法(上刀山,下油锅,腰斩,车裂,株连九族),羞辱(宫刑、刺字、割鼻子),流放(枪州、海南)。这些确有震撼人心的威慑力,贪官污吏的违法行为在一端时期内有所收敛,但过一段又不行了。原因:

(1)各种刑罚在实际操作时并不平等地施行于每一个违法者,皇帝贵族和重吏,犯罪往往可以以罚代刑。

(2)严法常以酷吏配套,后者集执法和司法于一身,享有重权,经常借机打击报复,歪曲法律,造成很多冤假错案。

(3)将法的惩治功能无限扩大,从而使法律与官僚集团的根本利益处于尖锐的冲突之中,结果反而威胁到中央集权的稳固。所以由皇权促成的重法常常难以持久。商鞍被车裂。

2.高薪养廉。理论基础是性恶论,其根据是人的趋乐避苦的本性,使他可能产生不择手段满足个人欲望的内在行为趋向。当一个人拥有一定的公职权力,而依据这一权力可以满足自己某种需要时,他是难以抵御公权私用的诱惑力的.

大量贪污、受贿的案件表明,即使是经过严格考试招聘,或逐级提拔被视为道德品质、业务素质良好的官员,倘若一直处于清贫之中,他也很难忠于职守,保持自身清廉。当机会来临时,而又缺乏严厉的制裁措施,他的公职行为将偏离轨道。因此,为保证他们的廉洁,就必须尽可能提高他们的薪金(包括退休养老待遇),使腐败行为的成本提高,觉得得不偿失。

新加坡财长胡赐道曾明确表示,与其让官员们通过不法途径获取钱财,不如给予优厚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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