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论文

在自学考试助学实践中正确认识和处理助学与育人的辩证统一

时间:2013-01-09 来源:无忧教育网 编辑:叶子 点击:

在自学考试助学实践中正确认识和处理助学与育人的辩证统一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规定高自考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这一规定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性质、作用、教育形式作了确切界定,明确了社会助学是高自考系统工程中的子系统,这个子系统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具有教育功能的充分体现。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这种教育形式,从其教育属性对培养目标的规定性,从助学管理者的责任心、教育思想、教育理念,从助学效果和质量出发,只能得出助学与育人统一性的必然性结论。但是我们发现,因其特定的教育形式,在助学中加强管理确实存在一些矛盾和困难。本文拟从分析这些矛盾人手,结合助学实践,就如何认识矛盾、解决矛盾,如何助学,如何加强管理并在教学与管理中育人,提高助学质量等作出浅显的回答。

    (一)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既然是高等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其全程运行必须依照高等教育的培养目标、遵循高等教育自身的运行规律。为此,助学机构在助学一!几作中,一般是仿照普通高校的管理模式和方法、教育教学规律与经验进行运作,要正确处理教学与管理、助学与育人的统一。在组织好教学的同时,把思想道德教育融人教学与管理的全程,使学员的素质全方位得到提高。但是,由于高自考的教育形式不同于普通高校,助学单位与普通高校有诸多方面的差距,使助学主体对学员的管理和教育出现诸多难题。

    第一,许多难题源于“助学主体与学员之间在助学这一活动中学员缴纳相关费用,助学主体根据约定传授相关课程知识,除此之外,助学主体与学员之间并不产生其他法律关系”。就是说从法律层面看,助学主体与学员之间是一种契约关系,学员选择助学主体完全属于不受任何外力的强迫和干涉,自愿缴纳费用即成为该助学机构的学员。他们不转户口,没有学籍,这就给助学管理工作增加了难度。

    第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特征之一是教考分离,命题、考试权在国家。这种制度赋予了自考毕业生水平的客观性、真实可信度,受到中国社会、甚至国际社会的承认。正是由于命题权与考试权不在助学主体,更不在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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