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薪养廉等几种防腐败的不足
这种模式的问题表现在:
(1)财力限制。第三世界穷弱国无力承担沉重的行政费用。
(2)易于加深社会分配的不平衡状态,公众心理失衡,留下不安定隐患,另外会激励大量人不择手段涌向政府部门。
(3)强化官僚主义,官场习气和社会等级观念,从形式上看是钱长,不是权力扩大,但扩大行政开支,会提高行政人员在社会各方面的地位,从而使他们有意无意地扩张公职权力,造成新形式的腐败。
另外与此模式配套的是严明的法律制度,对政府人员的公务行为和私人经济行为所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作出明确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予以严厉的法律制裁。如新加坡反贪污法规定,被贿赂的公职人员有权逮捕向他行贿的人,将后者扭送到最近的警察局。
3.以法治廉,与法制有区别:
(1)具有较为完善的廉正立法。
(2)一整套严格的考试或考核制度。
(3)建立一套专门行使或兼有廉政职权的反腐组织。西方社会大多数国家反腐倡廉的有效性基于其特定的社会制度,如多党制、政治多元化、新闻自由和三权分立。但也有例外,如日本和意大利,其腐败行为的严重程度举世注目。
中国现在应加强这方面的建设,有的学者建议把司法系统实行垂直管理,不再归各地方政府管理,有的主张成立人大监督院,宪法法院,强化管理。
4.清廉为政。以低薪制度和良好的伦理准则规范政府官员行为,倡导清明廉正的措施。其理论基础是:
(1)人性善。恶行是后天环境影响的结果,因此要使人们避免恶行,关键在于去除人们的物质欲望而唤起内心的善念。
(2)为政者应以德服人,典型的如孔孟学说,立德、立功、立言。它与第一种模式的区别是它并不排斥法制的规范作用,相反则常常借助法律的力量去推行清廉措施。但是它既不将法律推向极端,也不仅仅是依靠法制的力量去实现反腐败的目的,而是主要采取道德教化、思想教育、信仰理想的灌输等方式,或以圣人权威的感召力、清官的示范作用,乃至行政命令去抑制和整治官吏的腐败行为。
此模式宜传一种献身、敬业精神,努力培养官吏们的尽职、忠职的责任心。由于这一模式实施上的低成本,故而极易为各个时代的统治者所提倡。清官典型中国包拯、海瑞、况钟。国外有甘地、华盛顿、戴高乐。
马、恩坚信,实行低薪是防止人们追求升官发财的有效办法。这一思想也为列宁所继承。斯大林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