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论文

教育者不应缺乏尊重孩子权利的意识

时间:2013-04-11 来源:无忧教育网 编辑:丫丫 点击:

教育者不应缺乏尊重孩子权利的意识

    在中国的小学校里,经常发生小学生在课堂上或会场上尿裤子的现象,问孩子为什么想上厕所不跟老师说,回答居然都是“不敢”。有个上小学低年级的孩子由于缺水而嘴唇干裂.问他在学校里为什么不喝水,他答,上课不让喝水,下课老师安排了很多事情没时间喝水。家长很奇怪地问他,既然口渴为什么不能先喝水再干其他事情,他的回答同样是两个字:“不敢。”对此,令人生出许多感慨,我们中国的孩子们居然没有主宰自己的身体、满足生理上的基本生存需要的自主能力。当然,我们相信,学校的老师不至于有意地忽视学生的生理需要,但是强调纪律高于生理需要,从不向学生讲明满足个人基本生理需要的合法性却是我国学校普遍存在的问题。

    维护个人的基本权益始终是西方中小学人格教育的重要内容,西方的孩子很小就懂得为个人合法的权益争得公平待遇。然而,中国的学校教育强调纪律与服从,个人的权益是没有地位的,因而孩子们没有个人权利意识,即人权意识。与此同时,教师们也难得意识到未成年的小孩子有权维护自己的自身权益。不仅仅包括喝水、上厕所之类的生存权利,而且包括尊重人格、公平待遇等人身权利。

    未成年人由于幼小无助而常常受到成年人的忽视。教师侵犯学生人权常常是无意识的,但却是极为普遍的。譬如,随意惩罚学生,包括罚站、罚停课、罚加倍作业等等;又臂如,把学生分成三六九等,对自己不喜欢的学生恶语相伤,将学习成绩不好的学生以“差生”相称。

    在西方,如果教师公开称学生为“差生”,家长可以指控教师歧视学生;可是在中国的学校里,“差生”是教师语言中的常见词汇,而教师的语言会被学生直接引用,特别是对于小学中、低年级的孩子,因而使教师对“差生”的歧视扩展到学生之间的歧视,这对被歧视的孩子来说无疑是构成了恶劣的生存环境。作为教育者,我们应该傲得,每个孩子在学校里都不仅有受教育的权利,而且有受人茸重的权利,学习能力差不能成为受歧视的理由。

    无论是《教育法》《教师法》,还是《未成年人保护法》都对保护儿童的基本权有明文规定,变相体罚或其他污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属非法。然而,遗憾的是,无论是教师、家长,还是学生本人对这些法律条文都近乎无知,孩子们根本不知道自己可以依法拒绝完成老师布置的惩罚性作业,老师也不知道对学生实施罚站、加罚作业、歧视是违法行为。至于家长,即使了解这些法,不到恶性事件发生也不敢利用法律来保护孩子。结果,在教育孩子懂法、守法的学校里,却是一个无“法”无“夭”的独立王国。显然,我们的孩子缺乏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关键还是教育者缺乏尊重儿童人权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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