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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词语词典对所收新词的判定界限(3)

时间:2013-05-24 来源:无忧教育网 编辑:淡淡 点击:

新词语词典对所收新词的判定界限(3)
情况来看,有些被语言学者判为“死刑”的不规范词,经过实践的检验为人民所接受,有些通过行政指令要求使用的词,在人民的语言实践中却难以生存。这使我们惫识到,一个词的流传与否,不是某个人的主观意志决定的,社会在词汇的运用中有着自然的调节行为,这在很大程度上不是靠单纯的行政干预就可以确认或消除,因此,语言学者通过大量语言事实总结出来的语法规则也应该是动态的。这并不是说,我们的规范工作就无章可循,相反,语法学作为一种研究造词用句规律的科学,虽然不是一成不变,却也是对普遍现象的一般性规律的概括与总结。纵观千百年来汉语词汇系统的运动,评价一个新词的优与劣,应该用发展与变化的观点,联系具体语境,考虑文体、对象、风格、目的、修辞等,只有那些符合民族语言思维与习惯,遵守词汇基本单位的固有形式与构造原则,合乎社会道德与审美要求的词汇,才能被汉民族共同语所吸收。

    因此,回到新词语词典的功能定位这个问题上,我们持折中的观点,即介乎于实录与规范之间,这主要是由新词词典与语文词典各自所扮演的角色及所担负的作用不同来决定的。现行的各类语文词典都明确地以促进汉语词汇规范化为主要任务与目标,这就决定了‘白们在选词上严格把关,宁缺毋滥。因此新词语词典在功能与效果的定位上应该是与通行的语文词典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系统的各部分应该是各尽其能、各显其用,语文词典是历时性的、规范性的,那么新词语词典宜为共时性、实录式。更主要的原因是,对语言现实的描写、实录和对语言的干预、规范二者并不矛盾,只有通过确切的记录、如实地描写,才有可能发现语言的内在规律。规范不是靠硬性规定,而是由词本身的发展规律及语言习惯来决定,只有对语言实际进行准确如实的记录与写,才能为确定词汇规范提供依据。新词语词典通过八、九十年代的编纂成果。现阶段完全可以以“编年式”的形式逐年收录,这样一方面可以详尽地搜罗新词语,一方面可以避免人力物力财力的重复投人。在这个基础上,可以以五年或十年为一个时间阶段出一部汇总式的新词语词典.这时的词典在选词立目上应该比前一阶段有所选择,有一定的取舍标准,进行新词语的初步规范工作。如果说“编年式”是忠实的记录与描述,那么“汇总式”就应该是客观地表现词汇的变异发展情况,这时候也是向规范化语文词典输送词汇作准备。新词语词典的这种“与其失之于严,无宁失之于宽”(吕叔湘先生语)的收词原则,正是很好地体现了自身的功能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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