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语》作者小考(4)
以上两则同事异辞、同人异名的例子,都应是由不同记录者在不同国“语”中出现的,实际上,在同一国“语”中也不乏其例,如上文所引、王先生所说的“四条”,就是其中之一因为,如果范文子精神正常的话,就不会反复说好那几句大同小异的话;如果问题不在范文子。则任何一个史官也不会费尽九牛二虎之力重复写几次,显然,这是多人记录的结果。类似的例子还很多,如《晋语一》关于晋献公伐骊戎、骊姬乱晋;《晋语三》关于晋惠公背内外之赂、杀死里克、王郑等事的记录,都有重复、变异现象存在;
《越语》上下两卷也存在着同事异辞、详略有别的现象。更难让人理解的是《晋语六》竞出现了或曰“染书欲战”,或曰“不欲战’,的矛盾现象。倘为一人所记,固不当出现这种情况。显然,这些都是由于多人记录,而编者只注意了材料的全面性而忽略了事物的整体性、统一性,只是简单地做了“国别为语”的分类工作,而未对材料进行综合系统的加工整理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