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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科毕业论文范文(11)

时间:2013-03-06 来源:无忧教育网 编辑:丫丫 点击:

法律专科毕业论文范文(11)

从上述批判以及对批判观点的引述看,学者们对于适用行政诉讼法审理学位案件基本上是持支持和赞成态度的,但论证的理由却各不相同甚至对立。至少,我们可以说,学界对于为什么适用行政诉讼法审理学位诉讼,并没有取得一致意见。如认为高校作为公法机构就是行政诉讼主体的规定就与高校作为法律授权组织才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主体的观点不一致,赞成司法能动的观点实际上就是承认在现有法律规范中找不到高校作为行政诉讼被告主体的依据。那么,这些矛盾的观点能够支撑学位诉讼作为行政诉讼的论点吗?如果不能支撑,学界为什么几乎异口同声地对相关案件的司法处理途径表示支持?其实,只要细读学者的文章,就可以看出字里行间流露出的对学生的关、对现行体制下学生权益受到损害之后很难救济的不满,学者们希望能够从理论上论证学生救济渠道的合理性,刘燕文案件的一审司法判决唤起了学者们的热情,他们对既有的司法途径予以沿用,或者说他们的目的就是要对说理相对薄弱的判决的正当性加以理论论证。我们也希望维护包括学生在内的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但是,我们要问的是,为什么学生与高校之间就是行政关系?或者,以行政诉讼来规制学位诉讼案件就是最好的途径?

二、我们对学位诉讼案件的认识

我们承认公立高校是公法机构,但是公法机构的身份并不就是行政诉讼被告主体的当然依据。如前所述,公法机构的设立只是国家认为某项事业有助于全民福祉,从而设立机构进行事业推动,这种推动只是起引导和保障作用,它不能也不应该排斥非国有资本进入,最终的目的是希望凝聚社会之力来促进社会发展、事业进步,国家对相关事业的支持也只是作财政资助而不是全额拨款。事实上,我国相当多的事业单位已经完成了企业化改造或者实行着企业化管理。比如,在拨乱反正之后,国家为了发展民主和法治,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设立了律师机构,当时叫做法律顾问处,是事业单位,后来律师实行企业化管理,直到现在则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了律师事务所合伙制改制。即便是在作为公办事业单位的时候,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发生纠纷也是民事纠纷,而不适用行政诉讼法。所以,公法机构的性质并不成立公立高校作为行政诉讼被告主体的理由。

同样作为公法机构的公园、图书馆、博物馆、公立医院等,当它们与服务对象发生纠纷之后,学界普遍不认为应该适用行政诉讼法,司法实践中也是适用民事诉讼法来处理。我们看不出有任何理由将同样是服务性的公立高校与这些公法机构的处理方式分开。因此,不加充分论证就以公法机构的身份定性案件的做法是没有道理的。如果我们事先就界定了公立高校的公法机构的身份,而后认为它具有行政机关的性质,那么,认为公立高校具有行政诉讼被告主体资格就不足为奇了,所谓二元论也就顺理成章,甚至三元论也能够成立。因为任何一个行政机关,它在不同的法律关系当中就有不同的主体身份。比如教育局,它对学校进行管理时就是行政机关,面对物价局的价格检查时就是行政相对人,购买办公用品时就是介入了民事法律关系。所以,关键是要界定公立高校的公法机构身份是否足以构成行政管理。据上引的主流学者观点以及海淀区法院的一审判决,基本上不认为公立高校本身具有行政机关性质,而只是认为它是法律授权组织,所以适用行政诉讼法。前面已经对这些观点进行了批判,这里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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