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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科毕业论文范文(9)

时间:2013-03-06 来源:无忧教育网 编辑:丫丫 点击:

法律专科毕业论文范文(9)
生产"和质量内控机制符合要求,同意该高校自己贴"合格"的标签。即便国务院对高校进行认可具有行政权力的性质,这个性质也不能顺延至高校与学生之间。

对于《教育法》相关规范的引证,这些学者们更是使出浑身解数偷换概念、穿凿附会。比如,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者们便解释为我国实行的是国家学位制度。但是,对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却没有人解读为实行国家学业证书制度。○18相同的语句,不同的理解,本身就暴露了学者们为我所用的机会主义解释方式。如果我们将眼光不限于学者们的关注点,我们就可以看到,同样是《教育法》,在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即如果学位证书制度真的属于国家学位,则它的表述应该为:"国家实行国家学位证书制度。"但法条并不是这么表述。而且,即便是实行国家学位证书制度,那又能说明什么呢?就能够说明授予学位证书属于行政权力?如果这种推理成立,那么教育考试机构承办的考试岂不也成了行使行政权力?显然这种推理不能成立。对第二十二条的探讨,还可以从反面来看,即该条规定的反面是"国家不实行学位制度",这就是说,该条规定是为了表明要实行学位制度,而不是不实行学位制度。该条"国家"的用语实际上是"我国"的意思,如果将《教育法》通看一遍,这个意思不难理解。至于对第二十八条引证的评述就不用多说了,因为学者们也注意到了该条使用的是"权利"一词而不是"权力",但学者们还是要说,"第3项规定的招生权,第4项规定的学籍管理、奖励、处分权,第5项规定的颁发学业证书权,第6项规定的聘任教师及奖励、处分权等,具有明显的单方意志性和强制性,符合行政权力的主要特征,因而……可以据此断定,高等学校经由国家法律的授权,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或公共管理权力……具有行政主体地位。"○19这种论证方式可以归纳为:虽然我知道法律规定的是权利而不是权力,但是我还是要把权利说成权力。法律有明文规定,又不会引起歧义,完全不需要解释。这种情况下的解释的合理性只能是为了学者能够自圆其说。实际上,学者们引证的法条关于学校聘任教师及奖励、处分权,如果发生纠纷就一定是人事仲裁和民事诉讼,与学者的引证自相矛盾。

这里附带讲一下,我们认为我国实行学位证书制度所颁发的学位是大学学位而不是国家学位。称学位为国家学位没有法律依据。《学位条例》所规定的颁发学位的条件相当原则,它只是国家为了保障学位的含金量设定的最低标准。事实上,高校对于设置学科、专业具有相当大的自主权,同样专业的学生学习的专业课的选择、课时、考试或者考核的方式等在不同的学校并不相同,在学生毕业时所颁发的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均盖有学校的印章,这怎么能说是国家学位呢?如果能够说成是国家学位,根据《教育法》第二十一条和二十二条表述相同的情况看,我们能不能说高校颁发的是国家学业证书?学业证书证明学生学习的经历,学位证书证明学生的学术水平。学习的经历与特定的高校相联系,学术水平也是特定高校培养之下的水平。如果否认学位证书的高校之间的差异性,就不能说明为什么名牌高校的证书值钱。这就像国家为了保障人民食品健康而制定了某种食品的卫生国家标准,这个标准只是一个基本要求,但是国家并没有排斥各厂制定更加严格的企业标准,有的厂按照严格的企业标准生产出了产品,成了名牌,所以就得到市场的追捧。之所以学者们认为我国实行的是国家学位证书,一半是基于误解,一半是因为高校没有发挥制定自己学校学位标准的能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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