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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科毕业论文范文(13)

时间:2013-03-06 来源:无忧教育网 编辑:丫丫 点击:

法律专科毕业论文范文(13)
劳动仲裁和民事诉讼来处理,而没有谁认为应当选择行政诉讼。我们还可以注意到,在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旅客不能大声喧哗,并被要求坐在座位上不得随意行走等,在医院住院治疗的病人,医院也行使相当大的管理权,医生什么时候查房、什么时候打针、开什么药等,一般也是由医生说了算,具有"不对等的管理形式",那么发生旅客与航空公司、患者和医院的纠纷之后,我们能因此而选择行政诉讼规制吗?所以,以所谓不对等管理为理由并不成立。而且,在谈论高校对学生的各项管理的时候,我们不能忘了在在校学生之外,还有大量的通过自学考试等方式学习的"五大生",他们在完成规定的学习之后也可以申请学位,还有一些进行诸如英语培训等的学校,即学校在进行成人教育和技能培训时,学校并不掌握学生的档案、户口、人事、工资等,它们几乎对学生没有任何我们认为的管理关系,那我们是不是要对不同教育方式的学校或者学校的不同教育方式予以区别对待呢?

由上面的比较可以看出,所谓不对等的管理,只是为了更好地实现服务的目的,在受服务者众多的情况下,服务者在不能或难以单个地进行服务条款协商时,单方面制定的格式化的服务条款。禁止性的条款、处分性的条款等只是为了单个的受服务者不以其行为对其他众多人造成不良影响,或侵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这些条款存在以及实施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单纯体现一种强制性、不对等性,而是为了实现服务的统一性。还有人认为高校的这种不对等管理体现的是一种公共权力,我们不这么看。因为任何公共权力都可以针对进入公共领域的不特定的任何人,而高校只能对与自己缔结了教育服务合同的学生行使权利。

我们认为,高校不论公立高校还是非公立高校,与学生之间都是服务契约关系。国外也有学者持此看法。如日本的室井力认为"公务员之勤务关系、公立学校、公立医院等营造物之利用关系为民法上之契约关系","公立学校与私立学校无异,应视其为民法上之契约,对义务教育可解为’强制契约’。学校对学生之命令权或惩戒权,系利用学校的契约关系,达成教育之目的,本质上教师应具有的权利,无碍其为契约之一种"○25国内也有学者认为,"高校与学生在教育契约方面处于平等地位,高校的收费制度、配套设施、后勤服务受学生监督,双方是达成教育契约的当事人。""学校的公益性、事业性单位的特点在消退,其营利性、服务性机构的特点在显现。"○26从《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必须制定章程且章程的内容应当规定"学校名称、校址;办学宗旨;办学规模;学科门类的设置;教育形式;内部管理体制;经费来源、财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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