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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科毕业论文范文(12)

时间:2013-03-06 来源:无忧教育网 编辑:丫丫 点击:

法律专科毕业论文范文(12)

那么,是不是学校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等就可以据此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是特殊的权力关系呢?或者就因此可以排除司法管辖或者司法管辖只能选择行政诉讼?如前所述,特殊权力关系的理论已经遭到了摒弃,所谓根据实际情况来区分重要法律关系和非重要法律关系的理论只能是一种过渡性理论、不成熟的理论,这种区分没有一定之规,极有可能造成法律适用的不统一。因此,用公法或者变相公法理论已经不能正确解释学校与学生之间的纠纷,究其原因,公立高校不能因其出资人身份而决定自己的行政主体身份,更不能因身份来决定法律关系,而只能根据行为确定法律关系。

学校对学生的关系主要在两个方面,即教学和后勤。后勤方面估计不会有人认为是行政管理关系,那么我们主要分析教学关系。教育的本质在于传授知识和技能,如果认为教育属于行政管理性质的关系,则学校教什么、怎么教都由学校说了算,学生没有任何发言权,学校教授的知识,学生一定要学好,想学得学,不想学也得学,学得不好就要受处罚。学生无法退学,也不能对参与学校事务的民主管理。这些无疑是不合理的,违背了教育发展的潮流。即便是在中国古代,私塾先生教授学生知识,规矩相当严厉,稍有不如老师之意,学生就要挨板子即受到处罚,但是用现在的观点看,谁也不会认为这类纠纷属于行政诉讼范畴。有学者之所以认为公立高校具备行政主体身份,就是因为他们看到学校对学生的管理方式与一般契约不同。"高校的管理活动分为两种:内部管理性质的校务行为和公共管理性质的行政行为,后者体现为高校行政执法行为。我国《教育法》明确了高校对于学生的管理权力,其在第28条规定:’高校有权组织和进行教学活动,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和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学业证书。’这里的’有权’是一种权力而非权利,那么这种管理完全是一种不对等的制度管理形式。"○24但是,我们认为,这种论证缺乏说服力。《教育法》的该法条并没有说"有权"就是权力,而且我们认为,《教育法》之所以使用"有权"这个词,主要是为了强调高校的自主权,强调高校的这些权利不被行政权力侵犯。违背立法的本意的解释显然是无效的。

针对学生而言,高校具有上述权利就形成行政管理关系吗?其实,只要比较一下企业对员工的权利和高校对学生的权利,我们就可以看出,招生权类似于招工权,学籍相当于职工编制,企业也同样要根据内部规范对职工进行奖励和处分,但是,当职工和企业发生纠纷之后,我们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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