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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科毕业论文范文(15)

时间:2013-03-06 来源:无忧教育网 编辑:丫丫 点击:

法律专科毕业论文范文(15)
责任。再比如,在学生完成学业之后,学校对学生学习的质量进行评价,是学校应尽的契约义务,即学校应该按照有关标准对学生是否"经过了全部流水线"和是否"质量合格"作出评价,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如果学校的有关规定不合理,完全可以依照格式条款的理论作出处理。相反,如果认为双方之间是行政法律关系,则基于公法机构的自治性,无法对其不合理的条款作出司法评价。

从司法实践看,将学校与学生关系定位为行政法律关系,对于保护学生利益的效果并不好。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学位诉讼案,田永胜诉,海淀区法院判决北京科技大学向田永颁发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并对其学位进行审核。(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年第4期)刘燕文诉北京大学学位诉讼案,刘燕文败诉,理由是刘起诉超过了诉讼时效。(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1)一中行终字第50号、(2001)一中行终字第41号行政裁定书)张旺诉东南大学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附带行政赔偿案,校方以张旺编造户籍为由取消其学籍,张旺起诉,法院认为被告作出处分决定的程序合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转引自湛中乐、李凤英《论高等学校之法律地位》,载于2001年5月《行政法论丛》)重庆邮电学院两名在校大学生因同居致女方怀孕被勒令退学,将母校告上法庭,结果南岸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作出了驳回原告起诉的行政裁定,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了两名学生的上诉,维持一审裁定。(见新华网2003年04月24日)广州暨南大学学生武某,因在医用物理学考试中作弊而被学校按照该校规定取消了获得学士学位的资格,武某一纸诉状将该校告上法庭,广州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该校校规处分无效,武某可以被授予学士学位。(见燕赵晚报 2003年10月09日)南京农业大学英语专业学生潘某因考试作弊没有获得学位,状告母校,玄武区法院一审宣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见南京日报2003年11月28日)樊兴华诉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位诉讼案,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原告樊兴华胜诉,被告郑州航院须在60日内对原告学士学位资格进行重新审核,并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见河南报业网2004年1月9日)南昌大学99级学生余某因代考作弊受过处分,被学校拒绝授予学士学位。余波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母校告上了法庭。法庭驳回了要学校重新评定其学士学位诉讼请求。(见新华网2004年4月13日)王某诉长沙电力学院(现长沙理工大学)学位诉讼案,王某败诉,理由是法院认为,由于王同学在考试中的舞弊行为被记过,且在申请授予学士学位时没有解除处分,因此学校根据其工作细则的规定不授予他学士学位并无不当。(见长沙晚报2005年02月14日)引述的这些案例决非学生与学校纠纷诉讼案件的全部,但是,我们已经看出各地法院对相同案件的判处结果并不相同,这无疑破坏了司法的统一。同时,不少学生的诉讼请求遭到驳回,驳回的理由有:涉及对学生的处分的纠纷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管辖的范围、高校作出处分的程序合法、高校有制定校规的权力,以及超过诉讼时效等。而几例学生胜诉的案件,法院判决的理由是高校制定的校规与教育部的规定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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