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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科毕业论文范文(6)

时间:2013-03-06 来源:无忧教育网 编辑:丫丫 点击:

法律专科毕业论文范文(6)
计划经济时代公法机构的传统认知。比如,在计划经济时代,国家为了发展交通运输事业而设立了铁道运输部门,整个铁路系统从部长到局长到段长,直至驾驶员都纳入了行政科层体系,具有相应的行政级别。这个公法机构的特点就在于它的管理性,而不是服务性。但是今天,还会有谁认为国有铁道运输部门与它的利用者之间是行政法律关系?稍有一点法律常识的人的第一感觉就是,这是一个铁路运输合同法律关系。为了维护国有铁路利用者的合法权益,我们是将他们列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好呢,还是将国有铁路部门列为具有公法机构性质的管理机构好呢?这个问题的答案几乎是不言而喻的。因为我国的行政诉讼只管辖具体行政行为而不管辖抽象行政行为,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审查其合理性,这就导致一大片领域脱离了司法的视野,这样一种维权路径的选择是未战先败,与其叫维权,不如叫失权。今天有谁会认为诸如公园、图书馆、博物馆、公立医院等公法机构与游客、借阅者、参观者、病人等利用者之间是行政法律关系?又凭什么将公立学校与公园、图书馆、博物馆、公立医院等的性质区别开来?如果以公法机构的身份来论证高校的行政诉讼被告主体资格,为什么公立高校不被直截了当地划入公法社团?

在借鉴国外公法机构理论来维护学生正当权益的时候,学者们还非常不应该地忽略了中外宪法、行政法背景的巨大差异。我们谈论公法机构,更多地关注其管理性、行政性,而国外更多地关注公法机构的独立性、服务性、企业性。产生差异的背景,就是国外现代法治的基石,在很大程度上是建立在对国家的不信任之上,强调国家的权力应该受到限制,国家权力不能侵犯私人权利。在我国,这个背景刚好相反。我们被不断地强调国家利益高于集体利益,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国家利益高于一切,国家利益是最高利益。当学生与具有公法机构性质的学校发生利益冲突的时候,在国外管用的规则可能在国内就失效了,我们维护学生利益的目的与国家利益至上的原则发生了不可避免的矛盾。选择公法机构理论作为学生维权的路径就是一个错误的选择。我们不知道刘燕文案件最后被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起诉,是不是这种利益博弈的结果。○15可能这个结果就是对我们行政法学者鼓吹用公法机构理论维权的最好讽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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