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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科毕业论文范文(14)

时间:2013-03-06 来源:无忧教育网 编辑:丫丫 点击:

法律专科毕业论文范文(14)
财务制度;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等内容来看,法律的意向就是让高校成为民事主体而不是行政主体。实际上,高校招生就是与受教育者缔结教育服务合同,高校对学生的管理等都是为了更好地履行合同,而高校对学生作出退学处理等是依据合同作出的终止合同的单方法律行为。如果不能这么理解,我们就难以解释学生的主动退学行为,即如果高校与学生是行政管理关系,则学生不享有退学的权利,即便是对学校的管理、教学、环境等各方面不满意,也只能继续被留在学校学习,只有成立教育服务合同时,受教育者作为平等的主体才享有了退学权,受教育者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对教师进行评分等才具有了理论根据。高校订立章程、设立董事会,收取学费和杂费,收取后勤服务费用等行为都是典型的企业化行为。

前面已经论述,学者们之所以赞成司法管辖学生与学校的纠纷,是因为现有体制疏于保护学生的利益,他们希望司法介入能够平衡学校与学生的利益,而之所以赞成以行政诉讼的方式,则是因为对既有司法路径的依赖。但是,我们不得不指出,将学校与学生的纠纷性质界定为行政诉讼,并不利于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首先,行政诉讼虽然是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诉讼,但是,"从权力分立和权力制衡的角度来说,行政诉讼实质上体现了行政权与司法权的较量,是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和制约。""我国司法权常常无力于对行政权进行审查,或者说司法权对行政权监督不力。"○27其次,行政诉讼司法审查的原则是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且只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不审查其合理性。但是,如果将学校与学生关系理解为教育契约关系,则对于契约的格式条款(即在行政关系中的抽象行政行为)是否有效就可以进行审查,且可以审查高校行为的合理性。另外,如果学生与学校诉讼作为民事诉讼,则各国的民事法律均无限制法院受案范围的规定,甚至法国的《民法典》第4条还明文规定:"法官借口没有法律或法律不明确不完备而拒绝裁判时,得依拒绝裁判罪而追诉之。"但是,行政案件则因为涉及司法权与行政事权的划分而有所节制。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限制受案范围,而《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受案范围,所以,在利益博弈之下,许多学生状告学校的案件被以"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拒绝在法院大门之外了。这是从权利救济的程序角度而言的。

从实体的角度来看,学生与学校成立教育契约法律关系之后,学校就负有尽职教育的义务。现在有的学校利用教育的资源稀缺性,不顾条件,大肆招生,以此收取各项费用,大发教育之财。(如果说学者赞成教育能动性的话,就应该正视教育作为暴利产业的事实,而不要引用法律所谓学校不得营利的条文自欺欺人)这些学校这么做的结果,不能保证教育质量,损害了学生的受教育权。目前,对于这类问题学生根本无法解决。如果将学校与学生关系界定为教育契约关系,就可以依据服务合同,追究学校的提供服务达不到标准的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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