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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科毕业论文范文(16)

时间:2013-03-06 来源:无忧教育网 编辑:丫丫 点击:

法律专科毕业论文范文(16)

相同案件作出不同的裁判,这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并不是一件新鲜事。就拿学位诉讼案件来说,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件,原告起诉要求被告颁发毕业证和学位证,被告就是北京科技大学,即是一个案件一个被告,受理案件的海淀区法院作出了原告胜诉的判决。刘燕文诉北京大学及其学位评定委员会案件,也是要求被告颁发毕业证和学位证,但是是作为两个案件两个被告处理的,同样是海淀区法院且还是那个行政庭,却认为北京大学和它的学位评定委员会都具备行政诉讼被告主体资格,也作出了原告胜诉的一审判决。因此,当我们大谈司法能动性的时候,我们必须注意中国司法的这个特质,这个特质可能导致司法能动变成盲动甚至乱动。

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件获得胜诉,并被最高人民法院刊载上人民法院公报,给了一些学者以鼓舞,似乎以行政诉讼维护学生权益的春天到来了。其实,只要我们研究一下相关报道就可以发现,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前,对处理田永不满的学校教师就多次向学校和教育部反映,其中包括数名博士生导师,后来教育部有关方面负责人还专门与学校沟通,要求学校改变处分。也就是说,在司法介入之前,行政方面已经有了明确的意见,司法的结果只是将行政的意见重述而已。这个案例并不能表明我国司法权对行政权的成功监督,更不能表明司法权对行政权博弈的胜利。因此,那些鼓吹司法以行政诉讼方式介入高校与学生纠纷的人们,忽视了一个基本的事实:到底是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有利于保护学生,还是平等的关系对学生维权更有利?

实际上,即便是认为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现有的司法判决也不是都认同学校与学生纠纷都属于行政诉讼范畴。中小学生与学校的诉讼,基本上都是适用民事诉讼法,大多引证监护权转移理论以及过错推定责任原理。对公立高校的有关诉讼,如齐凯利诉北京科技大学人身损害赔偿案,原告在训练时被碰绊,因教练与别人聊天未能给予及时人身保护,其失去重心摔倒,造成高位截瘫,生活不能自理,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对人身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齐凯使用杠铃做力量训练时,北京科技大学的教师(教练)理应给予充分的保护和训练指导,齐肩负杠铃摔倒时,教练未在齐身边及时保护,故对齐凯利受伤,教练负有不可推卸的职责过失责任,由于上述行为系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的,故应由北京科技大学承担民事责任。据此,判决北京科技大学承担了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民事责任。(转引自湛中乐、李凤英《论高等学校之法律地位》,载于2001年5月《行政法论丛》)如果认为高校与学生之间至少在教学上构成行政管理关系,那么,人民法院的判决就应当是由作为被告的高校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因此,所谓司法能动,也不能支持自己观点的就能动,不支持自己观点的就视而不见,采取对自己观点有利就是真理的机会主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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