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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科毕业论文范文(5)

时间:2013-03-06 来源:无忧教育网 编辑:丫丫 点击:

法律专科毕业论文范文(5)

除了上述论点与理据的冲突之外,学者们对于高校具有公法机构性质身份的论证明显具有鸵鸟心态。他们论证的高校仅仅局限于公立高校。○14因此,我们首先要反驳的是,针对非公立高校诸如私立高校、股份制高校、外资参股高校等的学位诉讼是什么性质?决定法律关系性质的是行为还是主体、甚至只是股东或出资者身份?非公立高校对于学生的管理、对学位的授予与公立高校有何性质上的不同?显然,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必然暴露学者们论证的破绽。不然的话,他们也就不用单单挑出公立高校作为他们的行政诉讼研究对象了。在这里,我们引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来印证学者们论证的错漏:"第五条 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第二十七条 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第三十二条 民办学校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对受教育者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从法律的规定看,除了出资者身份不同、出资者对学校的管理不同之外,民办学校与公立学校几乎没有什么差别。选择公法机构理论来论证公立学校的行政诉讼被告主体资格,对民办学校的诉讼如何论证呢?

其实,在学者们照搬国外公法人概念并且闪烁其辞地进行论证的时候,他们自觉不自觉地陷入了一个认识误区。学者们论证的出发点,是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之后,在目前的高校体制内很难找到救济的途径,因而有必要司法介入。即他们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弱者的权益。又由于高校对学生存在管理关系,所以他们借鉴了国外公法人的概念,选择了行政诉讼的路径。但是,对于"公法机构"这样同一个词,在不同语境之下的性质和背景,他们显然没有照顾到。

如前所述,公法机构是依据公法设立的公益性机构,国家设立公法机构只是因为它的公益性,即国家是为全体人民的福祉而存在的,因为某项事业有利于人民的福祉,国家才设立公法机构,又由于公法机构的目的事业与行政科层运作方式不同,故国家通过特别法保障公法机构的独立性。正是由于它与行政机关存在重大区别,它才得以以公法机构的名义独立存在。有的学者将学位诉讼作为当然的行政诉讼的依据,就是公立高校具有公法机构的名义,把公法机构等同于了行政管理机构,而不是一个与行政机关刚好不同的服务机构,这真是天大的误解。这种误解是基于学者们因循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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