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毕业论文

法律专科毕业论文范文(17)

时间:2013-03-06 来源:无忧教育网 编辑:丫丫 点击:

法律专科毕业论文范文(17)

最后,落实到学位诉讼上,我们还要引证《学位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非学位授予单位应届毕业的研究生,由原单位推荐,可以就近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查同意,通过论文答辩,达到本条例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相应的学位。"这就是说,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的教育研究单位,可以对非本单位培养的研究生授予学位,那么在该单位对学位申请人之间的关系中,所谓的不对等的管理关系体现在哪里呢?这个规定更是让人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学位作为学术水平鉴定的本质。而一个关于学术水平的鉴定是不可能以行政管理方式来认证的,学术只能用学术的方式来解决。 我们不能认同学位证书具有行政管理性质的观点。有学者认为,"学位证书有其典型的许可资格性,而不能体现为一种契约,否则学术的贞洁必将受到玷污。"○28我们的观点恰恰相反,只有充分地保障学校和学生作为平等主体双方的合法权益,学位证书才能保持贞洁。当一方是另一方奴仆或者附庸的时候,强势的一方不可能贞洁,弱势的一方不愿意贞洁。当高校的净土被权力玷污的时候,决没有什么学术自由和学术贞洁可言。近年来,一些高官纷纷取得学位的现象就十分说明问题。这决不表明高官们突然变得好学了、尊重知识了。这只表明在权力的强势介入下,学术堕落了。因此,我们决不能因为公立高校的公法机构性质而认为学位证书属于行政权力行使的结果。

将学位诉讼定位为民事诉讼,不仅因为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教育服务法律关系,而且因为学位本身就是对受教育者的专业评价。我们一般认为名誉权包含的是对被评价者的道德衡量,但是,对人的评价应该是全方位、多视角的,既应该有道德评价,也应该有政治的、专业的、健康的等各方面的评价。获得公正评价权应该属于人身权的范畴。所以,基于学位本身的性质,学位诉讼也应该是民事诉讼。同时,作为平等的主体就不仅在实体方面,而且在程序方面可以更好地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三、我们的结语

公立高校是公法机构,公法机构与其利用者之间的关系仍然是平权法律关系。公立高校作为公法机构,只是说明它的出资者与非公立高校不同,它们的法律地位是相同的,它们也与它们的学生之间具有相同的教育服务法律关系。决定法律关系的不是主体身份,而是主体的行为。我们研究高校的地位就不能只是盯着公立高校,并以出资者的身份荫庇它。行政诉讼作为司法权监督行政权的手段或者方式,它只能是针对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把高校视为行政机关或者由行政机关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机构,并不符合高校作为教学科研机构的本质。以行政诉讼来解决高校与学生之间的纠纷并不符合行政诉讼的目的,也不能达到较好地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目的。学位只是对学生学术水平的评价,学位证书是学生达到某种学术水平的证明。对学生学术水平的评价属于名誉权的范畴,是学生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学生完成了规定的学业,达到了相当的学术水平时,对学生进行鉴定并颁发相应的学位证书就是高校的契约义务而不是其可以任意行使的行政权力。

  [毕业论文范文]   [德育论文]   [专业毕业论文专题]   [论文致谢词]

本文地址:http://www.edu399.com/lw/zy/26533.html
本文标题:法律专科毕业论文范文(17)
评论列表(网友评论仅供网友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站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