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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科毕业论文范文(2)

时间:2013-03-06 来源:无忧教育网 编辑:丫丫 点击:

法律专科毕业论文范文(2)
毕业生诉母校学位诉讼案、2004年某王姓同学诉长沙电力学院学位诉讼案、2004年学生余某诉南昌大学学位诉讼案。上述案件的起因大致分为三类,一是对是否达到授予学位的学术水平有争议;二是学籍管理出现差错;三是作弊导致取消被授予学位资格。三类中以第三类的案件居多。所有案件都是适用行政诉讼法,案件审理的结果既有学生胜诉,也有学生败诉。①

学生诉学校的学位诉讼案件引起媒体的强烈关注并在社会上形成轩然大波,自刘燕文诉北大始。博士学位、北京大学、司法介入三者就是这个案件的看点。在刘燕文起诉北大之前,有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获得胜诉,但未引起媒体的关注。田永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在《法院公报》上公布。刘燕文正是受到田永案件的鼓舞,才再次走进法庭。事实上,自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受理开始,对刘燕文案就有各种截然不同的看法。关于案件是否应该受理,赞成方认为法院受理这件案子本身很有意义,这件案子在法院介入学校领域,调整学校纠纷方面是个突破,原告在穷尽行政救济手段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法院应该受理,反对方认为法院受理该案没有法律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没有规定这类争议可以提起诉讼,对于学位授予是否合理的评判是教育部门的内部事务,法院是在以非法的方式介入此案。关于适用行政诉讼程序,赞成者认为本案属于行政诉讼,应当适用行政诉讼法,反对者认为学位授予问题的争议,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关于判决结果,赞成者认为法院的判决体现了对弱者的保护,符合法治的精神,反对者认为法院的判决否定了学校学位委员会的决定,是用司法审判权代替了行政权,是越权行为,是不合法的。②从这些争论也可以看出,排除案件的个性,大众和法学界所关注的都集中在两点:是否应该受理、判决是否公正。对于案件的性质,并没有深入的探讨。似乎学位诉讼案件理所当然地就是行政案件,只要能够进入司法领域就必然要适用行政诉讼法。

但是,很明显,按照现行《行政诉讼法》,学位诉讼案件是不在其规制范围之内的。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制的对象是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案由包括行政处罚、强制措施、侵犯经营自主权、拒绝颁发许可证、拒绝履行保护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违法要求履行义务、侵犯其他人身权和财产权等。高等学校不是行政机关,拒不颁发学位也不属于上述几种案由之列。人民法院是凭什么将学位诉讼案件作为行政案件受理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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